张家口市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4-08 作者:

张家口市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4-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张家口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切实走好绿色发展、生态强市新路。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关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调整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确保实现2022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工作方案。

一、创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1、推进确权发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2、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3、稳定承包权。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经营林地;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创新完善建管一体化主体机制

5、突出国有企业示范引领。由县区通过县级土地流转中心,采取土地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优势土地和森林资源,建立市县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建管一体化主体,统筹推进造林绿化、脱贫攻坚、城镇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示范引领市、县、乡、村四级生态林场建设。2018年在全市开展新建市级国有生态林场试点工作,市建投集团、市建发集团、市通泰集团、市塞林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各发展不低于20万亩经营面积的生态林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建投集团、市建发集团、市通泰集团、市塞林集团)

6、扩建现有林场。国有林场依托现有资源,流转周边闲置土地,利用国家等造林工程开展造林绿化,扩大林场规模,提高森林质量,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完善以国有林场为主体的建管一体化主体。(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林场管理处)

7、新建县级生态林场。各县区要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新建生态林场和现有林场扩建的做法,选择资源良好、宜林地资源集中丰富的区域,创新建管主体,落实建管责任,同步推进县级生态林场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

8、新建乡村两级生态林场和家庭林场。对于市县生态林场未覆盖区域,根据资源分布状况,由乡镇和村集体分别建立乡村两级生态林场,落实建管责任。对具有发展家庭林场条件和意愿的散小林场和社会个人,支持流转土地,鼓励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家庭林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创新完善用地使用机制

9、推进集体林权稳妥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引导集体林权公开、公平、有序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的,以流转林地经营权为主。经营主体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依法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已经建立的县级土地流转中心公开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10、规模化流转土地。县区政府通过县级土地流转中心,代持集体和个人承包土地经营权,将空心村闲置土地、农村闲散土地、宜林地和其他优势资源,通过县级土地流转中心,向国有企业和其他主体规模化流转土地,用于造林绿化。国有企业及各类主体采取股份制等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加强与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股份合作,明确预期收益股份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

11、加强集体林权改革管理和服务。县区土地流转中心要充实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加强对社会力量流转林权的监督管理,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理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四、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

12、建立生态建设基金。县级政府从2018年开始每年安排不少于30%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无此项资金的县区安排不少于2%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资金,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生态建设基金,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森林资源管护、林业产业发展等。县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

13、整合生态建设资金。贫困县区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各级政府用于生态建设的各类投资,整合为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统一核算,由国有企业开展建设。利用各类生态建设资金,鼓励引导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大户和农民,利用承包土地和闲散土地,按照造林标准完成造林任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14、创新完善融资模式。继续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积极推进建设银行政府采购保理业务融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金融政策,争取造林绿化融资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开发林业建设金融产品,为大规模造林绿化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在生态建设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将现有资源变为资产,撬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15、完善金融支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惠农惠林作用。扩大森林类保险险种范围和覆盖面,鼓励森林保险承办机构适度创新,开办商业性森林保险,探索开展特色商品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张家口银监局)

五、创新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16、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注入到国有企业。将现有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经评估后,注入国有企业,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加国有企业资产数量,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质量,推进国有企业利用金融贷款建设生态林场进程。同时逐步提高国有林场政府财政保障水平,消除林场维稳风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有林场管理处)

17、强化政策支持。经营主体造林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5000亩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积的3%、超出5000亩至10000亩的部分按2%、超出10000亩的部分按1%的比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主体可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下经济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动植物养殖等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上述设施不得破坏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将有林地变为疏林地或无林地。鼓励支持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省林果名牌产品,由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各县区在2017年10月底前制定《荒山荒坡限期绿化工作方案》,对已经承包但未履行绿化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明确绿化限期,限期绿化,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18、完善集体公益林管理。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允许对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采伐强度;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19、放活集体商品林采伐。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20、调整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地资源状况,采取新造、改造、抚育等措施,调整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优先发展经济林,着力培育景观林和乔灌草结合复合稳定森林林分。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走林草、林药、林菌、林牧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的路子,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推进集体林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扶农办、市旅发委)

21、强化项目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水源林、国储林等项目优先向经营主体安排造林计划,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积极申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对符合国家抚育政策的,优先申报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对造林符合国家公益林补助标准要求的,优先申报国家、省级公益林,列入国家和省公益林补助范围。对森林经营效果好、可形成示范带头作用的林业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国家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对资源条件好、经营管理到位,申报条件成熟的,在各级森林公园申报、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森林防火项目、基础林业设施建设、珍稀树种和野生动物保护项目等优先给予安排。(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22、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和市建投集团、市建发集团、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作为创新完善林业建管机制的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创新完善工作。

23、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创新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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